引言: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最高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指出: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做商標。
近年來,各種搶注時事熱點,公眾人物名字作為商標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四川崇州市觀勝鎮(zhèn),有一家名叫“正宗劉德華板鴨店”。喝酒有“鍋得缸”(郭德綱) 白酒,穿衣有“兆本衫”(趙本山),吃藥有“瀉停封”(謝霆鋒)止瀉藥。吉林省通化市一市民,為臭豆腐申請了一個形象的商標名稱──“莫聞味”,與香港著名藝人莫文蔚名字同音。經過兩年半的等待,單先生的第一個商標申請“莫聞味”獲得批準。
有些企業(yè)或申請人為了能和名人們產生關聯,利用名人效應,帶動自己企業(yè)發(fā)展,惡意注冊未經許可的名人姓名。更有甚者,搶注者通過使用標注有名人姓名的產品或者高價轉讓名人姓名商標獲取高額利潤,侵害名人使用姓名的權利,破壞定名止爭的秩序規(guī)范,誤導消費者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提起“玉寶強”有沒有第一時間想到我們的寶寶--王寶強,爭議商標“玉寶強”是由自然人劉克于2016年12月申請的,該商標在2019年3月被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4類的“貴重金屬錠,首飾盒,珠寶首飾,鐘,手表,人造珠寶,小飾物(首飾),人造金剛石,項鏈(首飾),電子鐘表”等商品上。
可以看出,爭議商標“玉寶強”與演員王寶強的姓名只有1“點”之差,不仔細看的話很容易造成混淆。
發(fā)現爭議商標的存在之后,王寶強于2019年7月就爭議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根據王寶強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王寶強”姓名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本案爭議商標“玉寶強”與申請人姓名“王寶強”在文字構成、視覺效果上相近,被申請人將與申請人姓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所購商品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從而對申請人姓名造成損害,構成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對爭議商標裁定宣告無效,王寶強姓名獲得保護。
大家一定認為此事就此終結了吧,其實不然,從商標官網可以查詢到,在2017年-2020年間,劉克在不同類別,不同時間段繼續(xù)申請了“玉寶強”的商標,雖然也有收到異議通知書,但是最終的結果是注冊成功。
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并未禁止使用明星名字的諧音做商標,商家、企業(yè)利用名人名字的諧音制作商標,只要通過商標局的審核并成功注冊,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明星的名譽權等權利一旦因此受到損害,也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商家或者廠家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