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吳京因電影《戰(zhàn)狼》大火之后,有些企業(yè)便擅自使用他的姓名肖像博眼球。貴州一家酒業(yè)公司未經吳京許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覽會、網購平臺、微信、抖音等媒介平臺上大肆宣傳自家產品,甚至在吳京發(fā)出律師函后還繼續(xù)侵權。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判令這家酒業(yè)公司停止銷售并刪除帶有吳京姓名和肖像的產品及廣告宣傳品,賠禮道歉并賠償吳京200萬元經濟損失等。
去年9月,貴陽市舉辦了一場國際酒類博覽會,在一家酒業(yè)公司的展位上,知名導演、演員吳京的照片赫然出現(xiàn)在多處展板上,儼然一副“代言人”的姿態(tài)。隨后,吳京委托律所向該酒業(yè)公司發(fā)出律師函,指明對方未經許可帶有商業(yè)目的擅用吳京肖像,屬于侵權行為,敦促該公司即刻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可律師函發(fā)出去一個多月后,打著“吳京限量版”名號的酒還在市面上銷售,外包裝盒上仍印有吳京的大幅肖像。
直至今年1月,這家酒業(yè)公司在網購平臺銷售酒時,仍在使用吳京的姓名和多幅肖像,甚至在頁面上注明“吳京代言”。該公司在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的宣傳文案和視頻中,也有使用吳京肖像對酒品進行宣傳的畫面。吳京向公證處申請,將這些證據都進行了保全固定。
隨后,吳京以酒業(yè)公司未經同意,擅自以代言人形式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進行品牌宣傳和產品銷售,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為由告上西城法院,提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200萬元經濟損失等訴求。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辯稱并沒有主觀故意和惡意侵犯吳京肖像權,公司已經在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印有吳京姓名和肖像的圖片、海報等,微信、抖音、快手等平臺上也已經將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圖片、視頻刪除、產品下架。不同意向吳京賠償經濟損失等。
然而,法院卻查明,在此案進行庭審之后,被告公司生產的印有吳京姓名和肖像的酒仍在電商平臺上銷售。
西城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酒業(yè)公司未經吳京同意,在其生產的酒品及外包裝上使用吳京肖像、姓名,并廣為進行宣傳、銷售,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吳京作為我國知名演員,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yè)價值,被告公司不僅在其生產的酒品及外包裝上使用吳京的姓名及肖像,并且在國際酒類博覽會、網絡銷售平臺以及微信、抖音等媒介上使用吳京的姓名及肖像,對其產品廣為宣傳、銷售,侵權范圍廣泛,持續(xù)時間較長,足以使一般公眾誤以為吳京是其產品代言人。此外,被告公司在吳京已向其發(fā)出律師函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侵權行為仍未停止,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惡劣。
法院綜合考慮吳京代言的商業(yè)價值以及被告公司的侵權范圍、侵權時間、過錯程度的實際情況,認為吳京索賠200萬元經濟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判決被告酒業(yè)公司停止銷售并刪除帶有吳京姓名和肖像的產品及廣告宣傳品,在全國公開發(fā)生的報紙上連續(xù)7日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賠償吳京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公證費律師費等16000余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日前已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北京日報